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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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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9:3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unsili 于 2024-2-21 22:32 编辑

嘉鑫劳务公司与郑某发生劳动纠纷,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嘉鑫劳务公司应该向郑某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8468.64元。对此,嘉鑫劳务公司不服裁决,向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鑫劳务公司称与被告郑某于201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郑某随即被派遣至酒钢医院上班。嘉鑫劳务公司当月10日组织单位内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郑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郑某的岗位性质等因素,公司与酒钢医院已经为其安排了正常、合理、符合规定的休息休假。因而无需向郑某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告郑某辩称,她自1998年10月至今在酒钢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工作性质、岗位一直没有变更,只是用人单位由酒钢医院变更为全兴劳务公司,后又变更为嘉鑫劳务公司,原告嘉鑫劳务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督促自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在工作期间从来没有休息过,因此认为劳动仲裁适当。

第三人酒钢医院则声称于2013年1月1日与嘉鑫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郑某被派遣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由于医院的工作性质,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职工实行的是一样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和同样的休假制度,郑某的夜间工作是其自愿报名的,工资也是单独发放的。在嘉鑫劳务公司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郑某拒绝签订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嘉鑫劳务公司与郑某于2013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郑某被派遣至酒钢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期间郑某自愿在酒钢医院从事夜班工作,工资已按月发放。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嘉鑫劳务公司系郑某的用人单位,酒钢医院为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嘉鑫劳务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郑某拒绝,郑某予以否认,并且原告也不能证实这一主张,故对嘉鑫劳务公司关于郑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部分,嘉鑫劳务公司主张已经为郑某安排了正常的休息休假,但在仲裁过程中酒钢医院对郑某在法定节假日未得到休息的事实予以认可,嘉鑫劳务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与考勤表相互印证,故对嘉鑫劳务公司已为郑某安排正常的休息休假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原告嘉鑫劳务公司给付被告郑某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850元;二、第三人酒钢医院支付被告郑某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16981.22元;三、驳回原告嘉鑫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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