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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民营企业及个人“不良资产”处置环节中的真实利益输送。 1、违法向无任何经营活动、且伪造全部财务及贷款所需资料的空壳公司,苏州泰世纺织有限公司共谋违法发放贷款、串通骗贷,甚至伪造贷前调查报告、用鸳鸯合同诱骗他人担保,全部形成不良,2188万元被以“不良资产”处置、全部损失的企业,在处分文件中只是轻描淡写地以“对行业风险预估不足、不全面”而了事。 2、违法向提供严重虚假会计报表的巨诚科技集团名下企业发放贷款、转贷,造成9.96亿元,全部形成不良,被以“不良资产”处置; 3、违法向通过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套取贷款的吴江时代集团发放贷款、转贷,造成2.1亿元,全部形成不良,被以“不良资产”处置; 4、违法向还款意愿差、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转贷,导致抵押物被人查封(这是故意转移资产),造成金额2.02亿元,全部形成不良,被以“不良资产”处置; 5、违法向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转贷,抵押品管理不善(这也是故意转移资产),造成1.8亿元,全部形成不良,被以“不良资产”处置; 6、违法向隐性集团客户、未有效落实项目贷款批复要求担保方案的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转贷,造成1.4亿元,全部形成不良,被以“不良资产”处置; 7、还违法向法人出现风险的企业,发放个人贷款,挪用于企业经营;帮助企业主和企业采用多头用信,通过个人助业贷款方式套取贷款资金,挪用于企业经营;向已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企业主,违规再向其配偶发放个人助业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全部形成不良,被非法核销。 例如:王福英1500万元经营性物业贷款于2012年发放,期限10年,2018年就被提前4年核销。 以上案例,是我掌握的农行苏州分行近1000亿元损失中的冰山一角、所提金额只是极小部分。但它包含了违法放贷、串通骗贷、非法核销、处置“不良资产”;逃废债人员、乡镇政府控股的资产公司、不法商人买卖“不良资产”中所使用的基础手段。其中部分案例曾被江苏省级媒体及多家央媒转载报导,可惜几小时就被删除了。 二、所涉乡镇政府、政府官员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中的真实利益输送。 该市、区及乡镇政府、镇管干部(村支书)、不法商人成立众多资产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从银行贷款,买卖“不良资产”包,非法获利。 例如:盛泽镇永和村原党支部村支书钱新华,用1000多万元买入一家企业在长城资产公司(农行吴江分行的)6800多万元的“资产包”,再以3000万元卖出,获利超50%。盛泽镇镇财政及资产管理局原局长沈钰方与长城资产公司原苏州办事处主任龚文雷,从中收受钱新华贿赂700余万元,(当时钱新华告诉政府领导是2500万元,而沈钰方将其增加到3000万元,还要求将500万元汇入钱新华私人帐户,对外只能讲是2500万元买入,还不能说实际支付了3000万元),当时我书面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问题并提交了证据,可是调查部门在没有向我取证的情况下,让钱新华写了一个情况说明,钱新华又将二家涉案公司注销,而了事,如果深入调查,一个非法买卖“资产包”的特大犯罪团伙,就将彻底暴露。 以上案例只是钱新华、龚文雷、沈钰方三位涉案人员买卖众多“资产包”,非法获利中的一个小例,钱新华靠买卖“不良资产”包,从村党支部书记到盛泽镇政府控股的公司法人,个人名下及实际控制企业近20家、资产超十亿元,座驾为德国迈巴赫,可见银行“不良资产”中的利润有多么丰厚。 第四章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同时,依据财政部、银监会下发的财金(2012)6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对披露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很显然,对于因不良资产所引发的贪腐及利益输送,适用于直接参与人员及领导人员追责问责制度。 二、核心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基于此,本案所涉人员属于滥用职权,且与借款人企业存在共谋的情形,属于情节最为恶劣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具体典型案例 1、曾经享受副部级待遇的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调查后发现,违法发放贷款33亿多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受贿1.21亿元,被判死缓。 2、中国农业银行分管处置“不良贷款”的副行长楼文龙,调查后发现,违规放贷30亿元、受贿8451万元等,被判无期。 但是,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农行苏州分行原行长刘加旺共谋违法发放贷款、串通骗贷、非法核销、处置“不良资产”造成近1000亿元损失,其违法金额远超上述二位副部级行长,却在一片举报声中,用4年时间直升农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其助理兼吴江分行原行长陈刚,在吴江分行行长任期内,仅2017年一年,处置的“不良资产”就超过了47亿元。却随着刘加旺行长的升迁,在受到一个记过处分的同时,一路升至农行苏州分行的副行长; 第五章节本人承诺与诉求 我再次承诺:为国家、为被农行苏州分行用鸳鸯合同诱骗担保的企业,首先追回不低于300亿元“不良资产”! 希望相关部门看完该篇文章后能够联系我本人,我本人愿意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我本人愿意提供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资料。 我再次声明:我愿为以上所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再次恳求:相关部门及平台,不要再删我文章及视频,如我有不实之处,请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吴伟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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